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效能意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二条 全院教职工应进一步强化效能意识,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上班期间严禁随意离岗,严禁网上炒股、理财、购物,严禁网上玩游戏、看娱乐性视频等行为。
第三条 坐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日早上8:30、下午17:30的上、下班打卡制度。严禁脱岗、旷工等情况发生。对于违反人员处罚按《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探亲、产假、婚假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确因情况特殊,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岗工作并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岗的,应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院级正职领导因公或其他原因离岗外出1天以上的,要相互沟通告知,并对相应工作做出安排;院级副职领导因公或其他原因离岗外出1天以上的,需逐层向上级领导报告请假。所有行政人员及辅导员请假需向分管领导报告,请假5天以上(含5天)的,需向分管领导报告后再报正职院领导,经批准后报送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可请病假。凡病假在3天以上(含3天)的,必须有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无疾病证明或事后补办的证明一律无效,并按旷工处理。重病急症者除外。病假期间待遇按《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产假
女职工请产假时需持准生证到学校人事处办理,并送办公室备案。根据《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产假一共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不予顺延。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我校医疗保险指定医院诊断须延长者,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产假期间待遇按《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计划生育假
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按《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若与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不一致的,按新修订的规定执行。计生假期间待遇按《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婚假
根据2016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依法登记结婚的,婚假在3天基础上增加10天,共享受婚假13天。婚假期待遇按《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丧假
凡本校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需处理后事的,市内准假3天,外地准假7天。丧假期间待遇按《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工伤假
教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工伤的,按国家规定进行治疗休养。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 以上假期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纪处理
(一)触犯法律法规的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期间、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以及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和拘留期间的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视为旷工。旷工时间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以下情形视为旷工:
1、请假期满,因故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凡逾期不归,未办理续假手续的,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2、不服从工作岗位调动,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从下达调配通知之日起计算;
3、拒不服从工作任务分配,经教育不改,视为旷工。旷工时间按通知之日起计算。
(四)旷工行为处罚按《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各科室必须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办公室做好考勤管理记录。各科室劳动纪律实行考勤月公布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贵州省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贵州省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床医学院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