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
2017-08-18 11:19 综合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效能意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二条 教职工应进一步强化效能意识,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上班期间严禁随意离岗,严禁网上炒股、理财、购物,严禁网上玩游戏、看娱乐性视频等行为。

第三条 坐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日早上8:30、下午17:30的上、下班打卡制度。严禁脱岗、旷工等情况发生。对于违反人员处罚《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章 请、销假制度

 

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探亲、产假、婚假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确因情况特殊,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岗工作并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岗的,应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级正职领导因公或其他原因离岗外出1天以上的,要相互沟通告知,并对相应工作做出安排;级副职领导因公或其他原因离岗外出1天以上的,需逐层向上级领导报告请假所有行政人员及辅导员请假需向分管领导报告,请假5天以上(含5天)的,需向分管领导报告后再报正职院领导,经批准后报送办公室备案。

病假

教职工病,可请病假凡病假在3天以上(含3天)的,必须有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无疾病证明或事后补办的证明一律无效,并按旷工处理。重病急症者除外。病假期间待遇按《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产假

   女职工请产假时需持准生证到学校人事处办理,并送办公室备案根据《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产假一共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不予顺延。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我校医疗保险指定医院诊断须延长者,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假期间待遇按《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计划生育假

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按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若与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不一致的,按新修订的规定执行。计生假期间待遇按《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婚假

根据2016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依法登记结婚的,婚假在3天基础上增加10天,共享受婚假13天。婚假期待遇按《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丧假

凡本校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需处理后事的,市内准假3天,外地准假7天。丧假期间待遇按《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工伤假

教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工伤的,按国家规定进行治疗休养。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 以上假期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纪处理

   (一)触犯法律法规的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期间、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以及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和拘留期间的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视为旷工。旷工时间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以下情形视为旷工:

   1、请假期满,因故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凡逾期不归,未办理续假手续的,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2、不服从工作岗位调动,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从下达调配通知之日起计算;

   3、拒不服从工作任务分配,经教育不改,视为旷工。旷工时间按通知之日起计算。

(四)旷工行为处罚《贵州医科大学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章 监督与检查

 

十四条科室必须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办公室做好考勤管理记录。各科室劳动纪律实行考勤月公布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本办法如与国家和贵州省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贵州省政策规定执行。

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床医学院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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